重庆市开州区信鸽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重庆市开州区信鸽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重庆市开州区广大信鸽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重庆市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令的规定范围内,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团结广大信鸽爱好者,为发展本区信鸽事业、努力提高竞翔水平、丰富活跃广大群众的体育活动,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委员会、登记机关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的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开州区。本会的住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百成街南五路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鸽驯养,研究及竞翔活动。
(一)宣传、发动和指导重庆市开州区信鸽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提倡文明养鸽,科学养鸽。
(三)举办全区性信鸽竞赛和品评活动,与相关区、县信鸽协会合作,举办区内或片区性比赛及品评活动。
(四)选拔组队代表重庆市开州区出席国内各级竞翔和品评活动。
(五)组织、推动和发展重庆市开州区信鸽科研工作。开展信鸽选种、饲养经验交流活动,提高信鸽饲养竞技水平。
(六)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赛。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凡本区男女公民,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接受业务管理者,可向本区信鸽协会书面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审查符合条件入会的,缴纳会费,然后由本区信鸽协会实地测GPS坐标,办理鸽棚注册手续后,方可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与推动本地区信鸽协会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会议至少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逾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十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每届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部门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一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会长(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产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部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公室各部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公室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公室各部门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办公室各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福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每年度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需要工作人员的人数,随着事业的发展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节 监 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区文化和旅游委员会和区民政局备案并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监管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二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经区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2021年4月6日第十一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www.crp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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