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审核办法(试行)
(2017年3月9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审核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中央组织部《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和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审核(以下简称负责人审核)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工委协会党建部具体执行。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负责人审核侧重于政治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五条 负责人审核按照“重点人员重点审核”的原则,对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采取实地和函调两种方式进行审核,对副理事长(副会长)采取函调方式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实地审核主要通过查阅档案、谈话了解等方式进行,其中谈话对象包括:审核对象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负责同志、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同志、人事主管单位负责同志、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或干部职工等。
第七条 函调审核主要通过向审核对象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工作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等发函方式进行审核,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工作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政治审核表现。
第八条 所有审核对象均需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系统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所有审核对象均需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如是企业法人代表的,还要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
第九条 负责人审核程序:
(一)行业协会商会在与工委协会党建部提前沟通基础上,研究提出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报工委协会党建部。
1、涉及换届或新成立的,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的请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政治审核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行业协会商会换届方案或成立方案,《章程》,理事或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册等。
2、涉及届中调整的,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关于届中调整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请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政治审核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等。
(二)接到行业协会商会有关材料后,工委协会党建部通过查阅材料的方式对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进行初核,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报送的材料齐全准确。
(三)按照有关规定,工委协会党建部对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进行分类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工委会研究决定。
(四)根据工委会意见,工委协会党建部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进行核准。
(五)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并将选举结果在20日内报工委协会党建部审核。
(六)工委协会党建部根据前期核准意见,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行业协会商会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属于过渡阶段使用,待中组部制定新的审核办法后再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工委协会党建部;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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