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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信鸽协会关于《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规定》公告

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鸽公棚竞赛活动,促进信鸽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信鸽竞赛规则(2015)》(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鸽公棚竞赛(以下简称公棚赛)是指符合《规则》中举办公棚赛资格和条件的单位举办的公棚信鸽竞赛活动。公棚赛属体育竞赛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举办公棚赛的单位(以下简称办赛单位)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办赛单位应具备《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资格和条件(附件1)。

        第四条举办公棚竞赛活动,应当按照比赛分级、分类和属地管理原则,向相应的信鸽协会申请竞赛裁判。

        第五条公棚竞赛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办程序及竞赛报名

        第六条在本省范围举办公棚竞赛活动的,应向所在地省级信鸽协会提出竞赛裁判申请;跨省或经批准冠名“国家、全国、国际”的公棚竞赛活动,须向中国信鸽协会提出竞赛裁判申请。

        第七条申请竞赛裁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鸽公棚竞赛裁判申请书》(附件2);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比赛场所的土地、房屋(棚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竞赛规程草案(纸质及电子文档);

        (五)《公棚竞赛履约保证书》(附件3);

        (六)《公棚竞赛裁判员执裁申请表》(附件4);

        (七)协会、办赛单位、银行三方签署的《公棚竞赛风险保证金协议》(附件5)。

        第八条制定竞赛规程须符合《规则》规定,并对参赛会员实名注册、比赛规模、参赛费收取、奖金及发放、比赛方法、收费站训放、设有名次和奖项比赛的赛距,训、赛站(预、决赛、关赛、团体、鸽王)项目内容,以及训放、比赛时裁判执裁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九条办赛单位须根据自身条件、经济能力和市场规律设定比赛规模、参赛费收取标准和奖金总额。设定的奖金总额须符合中国信鸽协会公棚竞赛奖金数额设定标准(附件6)。

        办赛单位申请竞赛裁判时,须将规程中规定比赛奖金总额50%的保证金存入监赛信鸽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存款利息为办赛单位所有)。

        第十条信鸽协会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合格的,信鸽协会向办赛单位出具《公棚竞赛风险保证金存款证明》(附件7),并与提出申请的办赛单位签署裁判协议,向中国信鸽协会报备。中国信鸽协会将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办赛单位应当按照裁判协议,向协会一次性支付竞赛裁判服务费(含协会专业技术指导费、执裁人员津贴、差旅费、裁判耗材等相关费用等)和促进信鸽运动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经信鸽协会审核通过后不得临时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办赛单位向信鸽协会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办赛单位的会员参赛数据与信息确认后,由办赛单位上传至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报名信息包含参赛人员真实姓名、信鸽足环号等相应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为办赛单位提供赛事服务及信息展示空间。

第三章竞赛举办

        第十六条办赛单位应在训放(收费站)、比赛举办前至少一周,向信鸽协会提出执裁申请。

        竞赛期间如出现规则所述“不适合比赛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形(如参赛鸽发生大面积疾病、办赛单位所在地区限制信鸽飞行等),办赛单位可以向信鸽协会提出推迟训放、比赛请求,信鸽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推迟训放、比赛。

        第十七条信鸽协会按照与办赛单位签署的裁判协议和规程要求,根据比赛规模和参赛鸽数量制定执裁计划,组织委派相应数量的裁判员执行裁判工作。

        第十八条办赛单位应当在信鸽协会委派的裁判员监督指导下,按照《规则》、本规定和竞赛规程要求开展比赛、发布成绩和对参赛鸽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裁判员应当按照《规则》和规程要求,把控训放、比赛空距。

办赛单位应在裁判员监督下,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反映和发布比赛情况。

        第二十条因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涉及政府规划、征地、拆违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不能继续比赛时,信鸽协会和办赛单位应当积极响应。办赛单位可视情形向监赛协会申请暂停公棚竞赛活动,经批准同意后,通过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器材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公棚竞赛应当使用符合中国信鸽协会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测距和计时工具。为防止比赛作弊,用于公棚竞赛的比赛鸽电子足环应使用可读写式的电子标记芯片。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比赛正常采集数据,办赛单位应在需要计时的训放、比赛时配置应急备用电源。

        第二十三条办赛单位应配合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对比赛数据进行公开展现,并在比赛现场设置可实时显示比赛数据的显示屏幕,供观赛者查阅比赛成绩。

        第二十四条训放、比赛集鸽时,集鸽区域(含赛鸽入笼区域)必须设置全方位、无死角,且具备拍摄的影像存储时间达到一周以上的监控设备。

        第二十五条报到期为比赛司放当日以上的竞赛,应当在集鸽时为赛鸽加贴遮盖赛鸽足环号码的防揭(易碎)贴条。防揭贴条应由信鸽协会置备、执裁裁判员张贴。

第五章赛事成绩公布及上报

        第二十六条比赛成绩按照《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须由裁判长签字确认生效。

        第二十七条比赛结束后,办赛单位和裁判长应及时通过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向参赛者公布比赛成绩,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比赛成绩为比赛最终结果。

第六章 奖金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比赛结束,裁判员裁定比赛成绩后,办赛单位应当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如数向获奖者发放奖金。

        第二十九条比赛成绩确认后,信鸽协会应及时通知签约银行对保证金予以解冻,由公棚提取。

第七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条公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鸽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整改停赛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列为失信对象,在CRPA网站予以公示并终止申请裁判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竞赛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

        (二)违反规程,未及时公布赛鸽信息或擅自更改、删除赛鸽数据信息的;

        (三)以各种形式的协议鸽方式参赛,侵犯参赛会员利益的;

        (四)拒不配合信鸽协会对竞赛及相关环节例行检查的;

        (五)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卫生防疫,隐瞒、漏报、谎报信鸽疫情信息的;

        (六)不遵照规则、规程约定承担责任与义务的;

        (七)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

        (八)不配合裁判执裁,妨碍、干扰裁判履行职责的;

        (九)随意改变竞赛名称,或擅自冠以国际、全国、中国等名称的;

        (十)违反“实名制”注册参赛规定的;

        (十一)允许已经丧失比赛资格的鸽子转由第三方认购继续参赛的;

        (十二)姑息纵容佩戴伪造足环鸽入棚参赛,或发现重号足环、疑似仿冒足环而并未启动检测手段予以甄别与排除,接到投诉而不对涉伪足环鸽进行赛中、赛后检测排除的。

        第三十一条中国信鸽协会和市、自治区级信鸽协会每年对所执行竞赛裁判的公棚进行竞赛和诚信评估考核及表彰。具体办法由中国信鸽协会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级信鸽协会可以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0日



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www.crp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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