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信鸽协会章程
重庆市大足区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大足区信鸽协会,简称大足区鸽协
英文译名:Dazu racing pige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d r p 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重庆市大足区文体委指导下的、由大足区范围内的400多名信鸽爱好养殖者组成,通过大足区民政局注册的一个非营利性、区级信鸽体育活动的性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慈善组织,系重庆市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党的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区信鸽协会会员,搞好文明、科学养鸽,不断提高信鸽竞翔水平,加强与国内外信鸽组织的友好交往,推动我区信鸽事业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大足区民政局监督管理、大足区文体委和重庆市信鸽协会的业务指导。并主动接受区党建、外事、发展改革、人力社保、财政、审计、税务、金融、新闻、网信、公安、安全等相关行业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依法监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大足区。本会的住所为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北二环路187号附29号。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本会声明:
(一)本会与其他社会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之间没有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也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二)本会负责人没有兼任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职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信鸽活动的争议;
(二)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 搞好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晋级、使用工作。
(五) 承担各类庆典活动的信鸽放飞。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养鸽、参赛、品评交流的相关活动,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组织和举办信鸽各种比赛、信鸽放飞、品评交流及与信鸽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爱好信鸽为前提,并自愿参与信鸽活动的个人会员组成。
依照《大足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规定(大足委办发〔2016〕39号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本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兼任职务。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兼任本会职务,按中央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
(三)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会兼职按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组发〔2014〕7号)执行;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到本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本会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
(四)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本会按《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五)个人会员须是在中国境内定居、有中国国籍、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入会活动不受限的公民。
(六)个人会员须是在中国境内定居、有中国国籍、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入会活动不受限的公民。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 热爱信鸽事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服从组织领导与管理,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凡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的信鸽爱好者,承认本会章程,本人自愿加入,并完成以下事项后注册为正式会员。
(一)当事人提交(填报)申请书(表),由区信鸽协会查验鸽舍合格,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报市鸽协备案)。
(二)跨行政区域的会员需要经所属区县鸽协同意后方可参加鸽协。
(三)凡经区信鸽协会核准的个人会员,均由区信鸽协会发给会员证。
(四)外区、县迁入的会员需要经原所属鸽协出具证明 方可前业办理转移手续,验棚后入会注册。
(五)同时提交会员身份证明及有关材料由常委会讨论通过后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购买本会的足环和刊物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二)执行各项信鸽活动管理规定,做到文明养鸽;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严禁在会员之间、公众网络、微信公众号上散播不利于党和国家、协会组织,会员之间的安定团结的言论(包含谣言、淫秽色彩的传播、反动的语言)。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必须载明: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必须明确规定予以相应惩戒的条款】。
(一)凡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二)凡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较严重的,给予给予通报批评;
(三)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判管制、拘役;或者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给协会造成严重影响或因个人利益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严重的其他应予除名的情形,给予除名;
(五)凡违反本章程受到本会不良记录的,报登记机关给予备案进行失信惩戒。
(六)会员如在参加竞赛获得优胜及科研工作与发展信鸽事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一定贡献的,可获得奖励与表彰。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在1年不缴纳会费,不办理年度注册手续,视为自动退会;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委员、监事;【选举均应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委员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1年召开一次,其委员会每届5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最少不低于3日)将会议的议题以短信、微信、公告的形式通知。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委员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采取差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采取差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委员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组成。
本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从领导、听众指挥,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
(二)能在本会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引领会员文明、科学养鸽;
(三)带头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训、赛活动。
(四)不断学习党的精神,学习专业文化、管理文化,为信鸽体育运动的发展作出较大的贡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大足区具体情况定委员分布情况,选举原则:龙岗和棠香7名、龙水4名、双桥3名、珠溪、万古、三驱各2名、邮亭、中敖、石马各1名。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含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和报酬事项;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决定其他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委员2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主席、1/3以上委员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为奇数】。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与委员会任期相同,至少每年召开3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委员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委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主席或者1/3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3名,秘书长1名。
本会建立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实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述廉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委员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委员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含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委员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主席,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主席,并于该主席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协调各委员、常务委员开展工作;
(五)提名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
主席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主席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 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会议,并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委员、常务委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委员、常务委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委员、常务委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六节 本会不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时,将依规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有关制度
第一节 资产财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举办的实体机构上交的自身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一、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二、年满70周岁的会员优惠50%,实收50元(本会不另吸收70岁以上的新会员)。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四)比赛环和奖金的发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本会执行《非营利社团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节 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或者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相关行业管理主管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以及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本单位依法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诚(失)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捐赠公示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四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统计、年度报告、信息公开、诚信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会负责人、委员、监事、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内部管理规定,超越职权或者怠于履职的;
(二)工作中隐瞒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
(三)与本会实体机构交易,损害本会利益的;
(四)参与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决策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节 不良记录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负责人、监事、会员以及工作人员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将违背下列规定的不良行为报登记机关给予备案进行失信惩戒:
(一)不得抵制本会的公益活动。本会会员擅自不参加或者抵制本会组织的义务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的,按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不得违背本会的竞业禁止约定。本会发起成立至被注(撤)销期间,本会的负责人、会员在大足区内另行发起、或加入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按损害本会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处理;
(三)不得泄露本会有关涉密事宜。本会的负责人、会员、工作人员、监事在参加本会活动或工作中所知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未经批准而擅自向外泄露或提供获利的,按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不得改变本会非营利性的性质。本会负责人、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致使本会被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或者因未经同意擅自以本会名义开展营利、违法活动受到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本会有关涉事责任人员,按损害本会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处理;
(五)不得侵害或损害本会的利益。本会负责人、监事、工作人员因个人不作为、乱作为或失职、渎职等原因,致使本会受到登记机关等行政处罚、或被纳入诚信“黑名单”或“异常名录”组织的,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严重的其他应予除名的情形处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委员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八)国家政策因素需要停止的。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2月3日第重庆市大足区信鸽协会第三届四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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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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