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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信鸽协会章程

        根据吉林市协会的发展现状,本协会章程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本协会的发展需求,同时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根据吉林市新冠疫情抗疫领导小组通知精神,取消十人以上聚会。经沟通协调吉林市民政局,同意进行线上方式,经征求会员意见汇总后,起草修正本协会新的章程草案(红色部分为新修订内容),供各位会员审议。

       协会章程,即为本协会的根本宪法,应该有效制约权力、促进协会发展,请并珍惜手中的投票权,会员积极响应,有好的意见建议可以直接在群内提出,或通过微信、电话直接沟通。近期办理会员年检登记时,到协会签名同意与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吉林市信鸽运动协会”,英文:“Racing Pigeon Association Of Jilin City”,英文缩写JLRPA。

第二条本会是由吉林地区信鸽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参加信鸽比赛、品系研究、志在提高吉林市地区信鸽竞翔水平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吉林市地区信鸽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吉林市地区的信鸽运动,培育优良信鸽品种,提高信鸽运动水平,促进我市信鸽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为丰富体育活动、提高信鸽竞翔水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市体育总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约束。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信鸽运动理论研究,组织信鸽竞翔比赛,培训考核任用裁判。

具体阐述为:

(一)组织吉林市地区信鸽爱好者进行信鸽竞翔、信鸽品评、信鸽品系改良、研究等项活动,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信鸽的训放、比赛、评比活动,努力提高我市信鸽竞翔水平。

(二)组织吉林市地区信鸽爱好者参加吉林省信鸽协会、中国信鸽协会组织的信鸽比赛和品评活动。

(三)加强与省市内兄弟信鸽协会的联系,交流学习各省市、兄弟协会的先进经验引进、培育优良信鸽品种。

(四)团结、组织信鸽爱好者学习育、训等有关知识、科学文明养信鸽。

(五)组织吉林市地区信鸽爱好者参加有意义的彩鸽司放活动。

(六)完成国家、省级协会分派的裁判执裁工作,为本地区俱乐部、公棚比赛的提供裁判执裁工作;

(七)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含各区县会员单位及企事业会员单位(不含铁路、石油系统)。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并承诺遵守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思想作风正派,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

(三)文明养鸽、团结友爱、互相尊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有入会意向、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实名制入会、参赛,需提交身份信息和免冠照片办理会员证。

(三)交纳会费;

(四)购买足环、报名参赛。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春赛结束即每年5月1日后年检及新入会会员,无投票权选举,但享有参赛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会费缴纳逾期半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应及时公布、通知会员缴纳情况,逾期缴纳会费和拖欠会费的会员不得参加比赛、参加比赛的成绩应视为无效给予取消。

符合以下任何条款:即视为无效会员,协会有权收回会员证、取消其会员资格。

1、未按本协会章程规定不及时缴纳会费并逾期半年的。

2、不参加协会举办的任何活动,包含并不限于协会举办的各类比赛活动、公益活动、慈善活动(年度总结会及晚宴不含于其中)。

3、会员只缴纳会费,但连续三个赛季不购足环、不参加比赛的(连续十年、或累计十五年缴纳会费并参赛会员除外)。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被通报以及有辱于国家、社会、协会的言语和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违反以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的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理事会成员、增补累计四人以内(含四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工作计划和竞翔计划;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超过半数以上或会员无反对票,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各项职权,对理会委员会负责,理事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十一人。违反国家法律,被国家公检法机关判定违反法律法规并得到制裁的,不可担任协会理事及协会领导职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留存会议记录。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较高的组织工作能力;

(七)具有廉洁自律、处事公道的工作作风;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理事会在每届任期内若发生理事成员(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变动,不属于任期到届,无需换届。理事会成员变动、增补累计在四人以内(含四人)的,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即可,理事会成员四人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变动,必须通过会员大会表决。

理事会任期届满,必须经会员大会重新选举理事成员。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理事成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理事会人数低于理事会半数以下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协会章程规定,履行理事职务拒不履行职责的按弃权论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行会长负责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关于协会的所有重要文件及决议需经会长签署方为有效;

(五)负责本会资金开支审批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实行会长罢免制,会长有如下行为可起动罢免程序:

一、人为的制造帮派活动、拉帮结派,因此而造成不为会员服务,造成鸽会各种物质资产损失。

二、违反鸽会章程,明知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而进行蛮干乱来,工作出现各种重大失误,造成各种重大损失。

三、不遵守财务制度,贪污、私分公款、公款吃喝、公款使用过程铺张浪费。

四、鸽会财产在十万元以下每年使用鸽会流动资金不得超过30%,10万以上每年不得动用流动资金超过20%。当年赞助费使用不得超过90%,特殊情况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如有违反,即遭罢免。

第二十八条 罢免会长的启动程序:

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以直接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或由理事会成员两人以上,发起罢免动议:

(一)本章程第三章会员规定的超过三分之二有效会员在罢免动议书上签名,并附有关证据。

(二)协会理事会在接到罢免书后,必须根据动议书的理由在15天内向全体会员提供证据,辅助罢免程序的启动,一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据并启动罢免程序的。

(三)会员、协会理事会在事实调查清楚后,达到罢免条件的,由理事会在一个月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举行罢免表决,到会当年交费会员超过人数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罢免有效。

(四)被罢免的会长终身不得在鸽会任职。

(五)会长被罢免后,即由理事会选出临时会长,一个月内重新选举。

(六)被罢免的会长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如有挪用、贪污公款行为,将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会会长职责

1、负责协会全面管理工作。

2、召集与主持协会全体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

3、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流程,力争实现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模式。

6、负责本会资金开支审批工作。

7、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协会副会长职责

1、协助协会会长全面管理鸽会各项工作。

2、按时参加全体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

3、协助协会会长拟定与编辑各项规章制度、流程。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全力维护协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5、做好财务管理,年终向会员公布当年账务。

6、负责协会监察工作,确保无违规操作行为,全力打造“三公”协会。

7、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朋友的理解与支持,促进协会知名度逐步提高。

8、对协会全体委员会、协会会长负责。

三、协会秘书长职责

1、协助会长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按时参加会长全体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

3、负责具体落实全体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4、召集与主持竞翔委员会。

5、负责组织协调协会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6、负责监督、督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鸽会正常运行。

7、负责各类信息收集与管理、文字宣传、文档管理、会议记录。

8、负责会员代表管理、通知传达。

9、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各项报表并按时申报。

10、负责鸽会财务制度的实施,负责为会员代表年度审计时提供各项数据及证据。

11、会员会费收缴、登记、年检工作。

12、足环管理。

13、对协会全体委员会、协会会长、协会副会长负责。

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职责:

本会设立以下部门、分支,所有工作人员均为义务行为,无任何待遇及报酬。

(一)竞翔委员会,负责人一名,委员若干名;

(二)裁判委员会裁判长一名、裁判员若干名;

(三)仲裁委员会;

一、竞翔委员会职责

1、按时参加会长全体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

2、负责制定各项竞赛规程,并根据规程组织实施各项竞翔赛事。

3、对集鸽、司放、监放及相关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4、负责竞翔资料整理上报下发。

5、竞翔报道工作。

6、负责竞翔赛事费用收缴、发放工作。

7、对协会全体委员会负责。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1、负责根据信鸽竞赛规程,对赛事过程进行监督、查验、裁决工作。

2、负责管理、培训本会各级别裁判员工作。

三、仲裁委员会

1、根据本协会规程及实施细则和中鸽协裁判规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第三方立场,对赛事组织过程和结果以及经裁判裁决无效仍有异议的纠纷和仲裁申请发起仲裁,作出并发布公平、正确性结论。

2、负责对竞翔赛事欠公允部分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规程的纠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费用包干制度,会长财务负责制。

本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透明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会计核算由第三方专业会计、审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通过会员大会的审议。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已签名同意名单

 

 

 

 

附则:吉林市信鸽运动协会会费收取和支出管理办法

 

吉林市信鸽运动协会

会费收取和支出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会费是社团组织正常开展活动的经费来源,为了保证吉林市信鸽运动协会能更好地开展协会活动,切实加强会费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信鸽运动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会费收取标准适用于吉林市信鸽运动协会的所有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三条 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和积极参加各项协会活动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团体会员每年应缴会费2000元。

(二)个人会员每年应缴会费200元。

1、年龄65周岁以上及残疾人(持证)参赛免收会费。

2、每年1月1日起至4月初春季赛事前,会员应一次性缴纳本年度会费,未交纳会费,理事会有权拒绝其购环、参赛、参加协会活动。

3、每年上半年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一次性缴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新会员,按当年会费的50%缴纳。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协会的实际情况变化,协会的会费收取标准可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作必要调整。

第六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由协会秘书长专职、统一收取,同时出具吉林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三章 会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 会费的使用应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八条 协会的会费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制度。由协会秘书长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会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协会每年所承办各类会议、赛事的支出;

(二)协会所组织的各类会员活动的有关支出;

(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的办公用品;

(四)协会所办内部刊物和信息交流资料的支出以及编辑、审改等费用;协会所办网站的建设和维护费用;

(五)协会常设机构办事人员因公外出的差旅费支出;

(六)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协会所收取的会费应全部用于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之需要,会费不得作为奖金分配。

第十一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秘书处负责专门建账造册,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十二条 秘书长有权依照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理事会决议,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凡发现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和广大会员及会员单位的监督。发现不合理的开支,应立即予以纠正。对违规违纪现象,应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1年1月17日线上召开的吉林市信鸽运动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吉林市信鸽运动协会理事会。

 

 



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www.crp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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