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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3号

                                         协         

      

江苏省信鸽协会成立于1982年,现是第八届理事会,是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设有独立银行账号、办理税务登记、非营利的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能力的省级体育协会,是中国信鸽协会和江苏省体育总会团体会员单位。

       现有专职工作人员6人,内设秘书、竞赛、裁判、仲裁、公棚、育翔师、、普及推广等7个业务部门。有13个省辖市团体会员单位,全省个人会员35040名,国际级裁判1人,国家级裁判11人,一级裁判266名,高级育翔师6名。每年全国信鸽统一足环发行在100万枚以上。

       江苏省信鸽协会自2011年被省民政厅授予“4A”级体育社团后,2013年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2014年被中国信鸽协会授予“中国信鸽协会30周年贡献奖”,2015年5月被省民政厅授予“5A”级体育社团,2016年3月被省民政厅授予“江苏省示范性社会团体组织”,2016年12月被中国信鸽协会授予“全国信鸽推广贡献奖”2017年8月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3-2016年度群众体育先进单位”。2019年3月在中国信鸽协会2018年度“凯旋奖”评选中,江苏省信鸽协会被中国信鸽协会授予2018年度“凯旋奖”先进工作单位。我省的千公里信鸽联赛被中国信鸽协会评为2018年度“凯旋奖”全国十大影响力的赛事。

       省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南京、连云港、扬州、南通、泰州、淮安六个市级信鸽协会被授予“4A”级体育社团;徐州、盐城、镇江、宿迁、苏州五个市级信鸽协会被授予“3A”级体育社团;常州市信鸽协会正在申报评估中,省鸽协成为拥有众多“A级”社会组织为团体会员单位的省属体育社团。    

      在日常工作中能建章立制,按章治会。先后制定了“团体会员量化评估表”、“工作人员守册”、“裁判员守册”、“财务人员工作职责”、“会议制度”、“公文处理办法”、“江苏省信鸽竞赛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依据章程,每年新年伊始,召开全体理事大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表彰上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研究协会重大事宜。

       每年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落实理事大会精神,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每两周或一月召开秘书处工作会,按周、按月推进协会工作。

       每年进行3 - 5次工作调查研究,举办2 - 3次培训或工作座谈会。

       通过这些规范性并具有法定的会议形式推广经验、总结问题、研究办法,全面推进协会工作。

       根据我省特定的区域位置和气象条件,在信鸽竞赛活动中,坚持“多类别、多元化、多层次”的竞翔方针,经过十多年培育已形成了在全国具有影响力和导向性的五个成熟经典赛事。

      两项国家赛:短、中距离国家赛—郑州赛区每年5月上旬;

                           长距离国家赛—北京大兴赛区每年11月上、中旬(现改为河北廊坊赛)。

 三项省联赛:江苏省千公里信鸽联赛—西安、咸阳、宝鸡、天水、华阴五个司放点,每年5 月下                               旬  ;                            

                       江苏省超远程信鸽联赛—兰州司放点,每年6月中旬;

                             江苏省500公里以上信鸽联赛—9个司放点,每年11月下旬。

  每年5月上旬的短、中距离国家赛郑州赛区在全国信鸽竞翔中影响力大,是中国标志性信鸽赛事。江苏信鸽一直是该赛区的顶梁柱,在二十多个参赛单位中,江苏一家参赛信鸽羽数就占据整个赛区羽数的半壁份额。江苏每年3万多羽参赛信鸽羽数令同仁惊叹,江苏信鸽每次都是赛区第一时间率先放飞,数万羽信鸽飞奔长空的场景,已成为赛区一道亮丽的风景。

 每年,江苏省千公里信鸽联赛以万羽以上信鸽参赛阵容,江苏超远程信鸽联赛以4千之众信鸽搏击长空,成为全国信鸽长距离赛的风向和标杆。每年中国信鸽信息网都作全方位的跟踪专题报道。江苏信鸽不论是参赛羽数,信鸽归巢率;还是赛事组织,赛事成绩都处在全国先进行列。

 每年春秋两季,我省还有200多场次的普环赛、多关赛、特比环赛、棚户赛,要抽调500多人次的裁判员参与信鸽竞赛组织工作。

 每年还组织20多次业务培训,全年共有40多万羽次信鸽、1万多名会员参加信鸽比赛,共同构建了繁荣的江苏信鸽市场。

 社会是社团组织的生存之源,会员是社团组织的发展之本。为鼓励会员积极参加信鸽活动,推动这项运动健康发展。我们一方面广寻资源,另一方面勤俭持家,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

 2013年寻求16.91万元经费,投入21.8万元用于信鸽竞赛活动;

 2014年寻求18.94万元经费,投入21.8万元用于信鸽竞赛活动;

 2015年寻求20.08万元经费,投入22万元用于信鸽竞赛活动;

 2016年寻求24.27万元经费,投入21.8万元用于信鸽竞赛活动;

2017年寻求26.78万元经费,投入23.3万元用于信鸽竞赛活动。

2018年寻求18.34万元经费,投入27.19万元用于信鸽竞赛活动。

让会员高兴参赛,满意而归。

 平时,能融入社会,服务社会。2013年发生了H7N9禽流感。省鸽协适时提出了“防疫消毒、定时放飞、局部禁飞、适度训放”的工作要求。许多市鸽协派出巡查组穿街走巷,做好会员的宣传引导工作。不少市把城市热线“12345”中关于信鸽问题的处理,直接连接到当地鸽协会长或秘书长手机上。政府和市民知道遇到信鸽的事就找信鸽协会。

 省鸽协还参加了南京、徐州、连云港、盐城、泰州、宿迁、扬州、南通市信鸽价值评估工作,作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城镇拆迁中的疑难杂症排忧解急,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现南通市鸽协的信鸽评估工作已由省内做到省外,赢得了社会尊重和会员信赖,发挥了社会组织在城市建设和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江苏省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信鸽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信鸽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江苏信鸽爱好者,倡导科学养鸽,开展信鸽竞翔活动,加强与国内外信鸽组织的学习交流,推进信鸽事业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建设,为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服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依法自治、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体育总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团体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省属体育社团委员会。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五台山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江苏省信鸽运动发展规划,信鸽竞翔规程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江苏省省内信鸽活动,做好宣传、管理、协调、教育、监督工作,推进信鸽事业健康发展;

  (三)反映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正当需求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信鸽及相关设施的价值评估;

  (四)举办、承办省级以上信鸽竞赛活动,承担各种庆典活动的信鸽放飞;

  (五)负责裁判员学习培训、考核晋级、管理使用工作,负责信鸽及信鸽相关业务的技术咨询服务;

  (六)开展与国内外信鸽组织的学习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热爱信鸽事业,爱好信鸽活动,履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条件:

    1.设区市信鸽协会;

    2.其他专业性信鸽组织。

  (五)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条件:

由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信鸽工作者、对江苏省信鸽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热心支持信鸽运动发展的人士、信鸽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与江苏省信鸽协会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信鸽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本团体章程,愿意奉献,乐于担纲。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属体育社团党委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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