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珙县信鸽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全县信鸽爱好者和支持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县信鸽活动爱好者,促进全县信鸽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努力提高赛鸽科学驯养和竞翔水平,为增进与县外信鸽组织及会员之间的友谊,为本县的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珙县教育和体育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珙县巡场镇茨梨村4组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赛鸽活动规范,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赛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提高赛鸽竞翔水平。
(二)拟定本团体赛格管理制度、竞赛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协调开展信鸽赛事活动,增进协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三)教育会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科学养鸽,文明养鸽。开展赛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和同行业对外合法组织的交流活动;
(四)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赛格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支持、热爱、从事赛鸽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政策和本地方行政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养鸽,保护环境,不影响其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境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会员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在需要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至少2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作风正派,平的良好,处事公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负责本团体财务管理;
(六)本协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员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组织非营利性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制核准或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年8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变更之后,原章程作废。